教师搜索 | 文都新闻模型 | 校区模型 | 资料中心 | 新闻 | 视频 | 招聘模型

文都首页>资料中心 > 法考 > 商经>经 济 法 章  竞争法(1)

经 济 法 章  竞争法(1)

上传时间:2018-04-02 15:55:06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经 济 法 章  竞争法(1) 一、反垄断法
1.垄断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垄断协议:(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1)项至第(5)项情形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②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④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⑥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可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在②、③,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⑦其他。
(4)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①经营者合并;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①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②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3)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决定
经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可以作出三种决定,一是不予禁止集中,二是不予禁止集中并附加限制性条件,三是禁止集中。在审查期间不得实施集中。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②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4)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罚款。
4.行政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行为
限定商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地区封锁。①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包括:A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B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C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D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E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②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③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3)后果:以行政责任为主。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