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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理论法讲义(3)

上传时间:2018-04-02 14:26:55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2014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理论法讲义(3) 八、立法与《立法法》
(一)立法权限
(二)规范冲突的解决
1.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一位阶:
(1)同一机关制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由制定机关裁决;
(2)不同机关制定:
①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③法律与授权法规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④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章规定不一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做出处理决定。
(三)备案
1.备案的基本规律
下位法报上位法的制定机关备案。
2.备案的基本规律的制约条件
(1)各级人大不接受备案;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接受规章的的备案;
(3)报请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其他上位法制定机关备案;
(4)宪法、法律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没有备案的问题;
(5)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6)授权法规报授权决定的机关备案。
(四)“改变或撤销”
 
领导关系
人大对其常委会  
改变或撤销
 
不适当的文件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部门
 
监督关系
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常委会  
撤   销
中央机关参与:不合法
人大及常委会对行政机关 地方机关之间:不适当
【注意】
1.人大只处理人大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文件,但省人大不处理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2.全国人大常委不处理规章;3.国务院不处理地方性法规;4.上级人大及常委会不处理下级规章;5.省级人大改变或撤销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
两央、两高、一委(省级人大常委)可提出审查要求;其余的人或组织提审查建议。
九、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一)法律适用的目标
 
                       
 
 
 
 
  
 
(二)适用法律的步骤
 
   
 
 
 
1.三个步骤界限模糊可以相互转化。
2.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三)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
  
 
                 
 
 
     
 
 
 
 
1.内部证成是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证明结论成立,但是结论要成立前提必须是正当的,而外部证成就是为了证明前提是否正确。
2.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都属于演绎推理。
十、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并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区别在于有无普遍的约束力。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1.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次序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2.位阶次序可以被打破但是必须要有更强理由。
(四)我国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形:
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3)两央、两高、两委(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的要求。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2.司法解释:
(1)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公布后的30日内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两央、一高、一委可以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其他主体提出的被称为审查的建议。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