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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节 司法和司法制

上传时间:2018-04-02 15:04:03 来源:文都中律法考 阅读: 下载: 收藏 已收藏

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节 司法和司法制 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节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司法的概念
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历来是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的,它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近代的司法最初是一个政治学或法学概念,是从行政等制度中分离出来的。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次全面论述了“司法”问题。孟德斯鸠强调司法独立,主张以权制权,指出任何政权都有腐化的趋势,使分权学说成为西方国家的一项普遍性的宪法原则。当1787年被载入美国宪法后,分权学说即由学术层面进入现实实践,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所谓司法就是审判,相应地,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指法院。至于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因而检察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系统。
在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不仅包括审判,而且包括检察,司法机关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构成。
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我国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因此,那时的司法权就是指审判权。孙中山提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司法权仍由法院行使。国民党时期基本上照搬了“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在政治体制上借鉴苏联的经验,法院和检察院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机关。
行政是实现国家目的的直接活动,而司法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间接活动。司法的下述特点使之区别于行政:1.独立性。2.被动性。3.交涉性。4.终局性。
在现代社会,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普适性的方式,法院已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
二、司法的功能
(一)司法的应然功能和实然功能
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着广泛的功能,大致包括应然功能和实然功能。此外,司法的实然功能与应然功能之间是有相当差距的。
(二)司法的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
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三、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在我国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司法组织,则应包括律师组织、公证组织等。
司法制度除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外,还包括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1、司法规范体系。 2、司法组织体系。司法组织体系主要指审判组织体系和检察组织体系。3、司法制度体系。4、司法人员管理体系。
四、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无疑也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司法公正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五、司法效率
(一)司法效率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资源的投入与办结案件及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司法效率是因时、因事、因人而随时发生的一个变量。
司法效率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二)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两大价值目标,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制度所应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在司法价值取向问题上,当前我们宜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
首先,效率与公正都是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因而在许多情况下,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其次,由于效率属于工具理性,具有明确的可比性,而公正属于价值理性,具有模糊的相对性;
最后,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了我们应当作出"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
六、司法独立
(一)司法独立的由来与含义
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由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派生出来的。
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一般仅指法院,司法独立的含义是:
1、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鼎足而立;
2、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
3、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
(二)我国司法独立的含义
我国的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七、司法改革
我国司法改革要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司法改革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司法改革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展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
14年新增)2013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32)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33)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34)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司法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